2008-05-01 15:45:32

一、书生公司状告北大方正阿帕比

2006年7月17日,科普作者刘先曙(笔名叶紫)和北京书生公司签订协议,将其在广西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的《人造一个太阳.现代能源99》一书的“信息网络传播专有使用权”授予了书生公司。2007年,书生公司在网上发现,北京另一家网上公司(北京方正阿帕比技术有限公司)也在网络上传播和销售《人造一个太阳.现代能源99》的电子图书,每本售价4.3元。
书生公司认为阿帕比公司侵犯了自己的专有使用权,找阿帕比公司进行交涉,阿帕比公司则在网络上声明,在网上传播和销售《人造一个太阳.现代能源99》一书,是“受相应出版社的授权”,不存在侵权问题,双方争执不下。于是,书生公司于2008年1月15日一纸诉状将北京方正阿帕比技术有限公司告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诉状案由是:阿帕比公司侵犯著作权
诉讼请求是: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7750元;支付原告合理支出费用(公证费)840元。
原告书生公司提出的诉讼理由和事实是:作者刘先曙(笔名叶紫)2000年由广西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了作品《人造一个太阳.现代能源99》,该书155千字,作者本人于2006年7月已将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权利授予了原告。
2007年6月原告书生公司在北京理工大学网站的Apabi电子图书中发现《人造一个太阳.现代能源99》的电子版,并提供图书的在线阅读和借阅服务。
为取得侵权证据,原告书生公司于2007年8月29日委托长安公证处对被告的侵权事实予以证据保全。长安公证处出具的(2007)长证内经字第7814号公证书证明北京理工大学网站(lib.bit.edu.com)上的Apabi电子图书中有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的作品《人造一个太阳.现代能源99》全文电子版,可供读者在线阅读及借阅。而事实上只有原告才是对该作品进行网络传播的专有权利人。
原告书生公司认为,被告阿帕比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益,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被告应负侵权责任。
侵犯著作权是一件很不光彩的事情,是为知识分子所不齿的一种耻辱。法院一旦认定和判决被告侵权行为成立,被告就会背上历史污点,因为侵权的结果,往往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偷鸡不着失
2008-04-28 16:20:38

著作权人叶紫从“书生公司”的律师孟女士处得知“阿帕比公司”和广西科学技术出版社把自己“撂在一边”,私自签订网络传播和销售《人造一个太阳现代能源99》一书的电子版授权协议后,颇为不满,并支持其维权行动。
但叶紫还是想试探一下阿帕比公司是不是恶意侵权,是不是知道在网络上传播和销售著作权人的电子版图书是必须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并付给报酬的。
2007年8月28日,叶紫给“阿帕比公司”打电话,咨询阿帕比战略规划部的林先生,说自己有一些科普作品想和阿帕比公司签订协议,一部分是和别人合作出版的作品,一部分是独立写作的著作,想和阿帕比公司签订在网络上传播的电子版图书合作协议,是否可以。
林先生明确答复,当然可以。并问“你的姓氏”怎么称呼?叶紫为了不“打草惊蛇”,就用自己的另一个笔名(著作权人有好几个笔名)回答说,本人叫“柯岛”。林先生说,请告诉通信地址,我先把“合作协议的文本”邮寄过来,请您过目,如果对合作协议文本没有异议,就可签订正式合同。
叶紫补充说,邮寄合作协议文本时,收信人请写“刘先曙”,因为“柯岛”只是本人的笔名,传达室的人不知道“柯岛”是谁,如果寄给“柯岛”,传达室很可能会以“查无此人”的理由退回。
2007年9月4日,林先生用快递把“合同协议文本”寄了过来。还附一短文说,“柯岛老师:您好!合作协议寄发给您,请查阅,具体条款我们可以当面协商。”
叶紫看后,觉得这个合作协议文本有明显的“不对称性”,因为著作权人的权益基本上被“泡沫化”,而网络公司方面的利益则被“最大化”,这种合作协议文本,基本上是属于一方“空手套白狼”,另一方得到的权益几乎就是一堆泡沫。因此叶紫也希望当面协商一次。
叶紫同意面谈有两个目的,一是想通过面谈,暗示阿帕比公司,你们还没有签订合作协议,就已经在网络上传播和销售刘先曙叶紫的著作《人造一个太阳.现代能源99》了,是侵权行为。二是自己的确还有不少科普作品没有在网络上传播,只要双方有合作诚意,签订一个“双赢”的合作协议也是好事。
2007年9月12日,北大方正阿帕比技术有限公司战略规划部的主管苏女士和林先生来到叶紫家,协商在网络上传播和销售叶紫的科普著作和“科普文选集”事宜。从协商中,叶紫得知,苏女士和林先生非常熟悉《著作权法》,完全知道什么叫“侵犯著作权”,比如,
2008-04-26 15:46:23

上回提到:被告阿帕比公司为什么要等到被起诉,才想起找著作权人?为什么以前不和本来就住在北京的著作权人签订电子版授权协议,而要舍近求远从北京跑到广西去,和广西科学技术出版社签订协议?难道是他们的脑子真的出了问题?把著作权人“忘在一边”了?
其实不是,他们的脑子很正常,他们有专门负责版权问题研究的“战略规划部版权中心主管”,有“战略规划部总监”,还有北京大学毕业的资深律师。这些人士都是深谙法律的高学历人才。但这些“高学历人才”自己作不了主,是他们的上级领导的思想出了问题,把“少花钱办大事”“不花钱也办事”当成了“战略规划”的指导思想,他们认为,一个一个去和著作权人签订电子版授权协议太费事了,效率太低了,经济效益太小了。而找准一家出版社签订一个“一揽子”协议,多给出版社一些版税报酬,把出版社所有出版的图书全部变成电子版,岂不就把一家出版社的图书资源基本上“一网打尽之”?这种“大批量生产”和“规模效应”的战略指导思想还真的征服了“战略规划部版权中心的主管和资深律师,于是也就把著作权人的权益远远地忘到了脑后。
在被告和广西科学技术出版社签订好《人造一个太阳.现代能源99》的授权协议,共同祝贺“合作成功”时,真正的著作权人就成了他们的摇钱树,他们在网络上出售著作权人的电子版作品,广西科学技术出版社和阿帕比公司都高兴地分享了“胜利成果”,而著作权人却被蒙在鼓里,一无所知,当然也就得不到一分钱的版税报酬。侵权者正是利用这种看似“手续齐全”的策略来侵害著作权人的权益的。
由于阿帕比公司一直到2007年8月仍在网上传播和销售《人造一个太阳.现代能源99》电子版图书,书生公司为了维护自己的信息网络专有使用权,也为了维护著作权人的权利,找到叶紫,要求诉诸法律,起诉阿帕比公司。叶紫这时才知道,广西科技出版社不经自己的同意,擅自和阿帕比公司签订了《人造一个太阳.现代能源99》电子版授权协议。叶紫认为,阿帕比和广西科技出版社显然违反了《著作权法》,侵害了作者的著作权。侵权者对著作权人应该有个说法和交待。
欲知后事如何,请看下回分解。


2008-04-25 18:26:42

2006年7月17日,科普作者刘先曙(笔名叶紫)和北京书生公司签订协议,将其在广西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的《人造一个太阳.现代能源99》一书的“信息网络传播专有使用权”授予了书生公司。2007年,书生公司在网上发现,北京另一家网上公司(北京方正阿帕比技术有限公司)也在网络上传播和销售《人造一个太阳.现代能源99》的电子图书,每本售价4.3元。
书生公司认为阿帕比公司侵犯了自己的专有使用权,找阿帕比公司进行交涉,阿帕比公司则在网络上声明,在网上传播和销售《人造一个太阳.现代能源99》一书,是“受相应出版社的授权”,不存在侵权问题,双方争执不下。于是,书生公司于2008年1月15日一纸诉状将北京方正阿帕比技术有限公司告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诉状案由是:阿帕比公司侵犯著作权
诉讼请求是: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7750元;支付原告合理支出费用(公证费)840元。
原告书生公司提出的诉讼理由和事实是:作者刘先曙(笔名叶紫)2000年由广西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了作品《人造一个太阳.现代能源99》,该书155千字,作者本人于2006年7月已将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权利授予了原告。
2007年6月原告书生公司在北京理工大学网站的Apabi电子图书中发现《人造一个太阳.现代能源99》的电子版,并提供图书的在线阅读和借阅服务。
为取得侵权证据,原告书生公司于2007年8月29日委托长安公证处对被告的侵权事实予以证据保全。长安公证处出具的(2007)长证内经字第7814号公证书证明北京理工大学网站(lib.bit.edu.com)上的Apabi电子图书中有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的作品《人造一个太阳.现代能源99》全文电子版,可供读者在线阅读及借阅。而事实上只有原告才是对该作品进行网络传播的专有权利人。
原告书生公司认为,被告阿帕比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益,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被告应负侵权责任。
侵犯著作权是一件很不光彩的事情,是为知识分子所不齿的一种耻辱。法院一旦认定和判决被告侵权行为成立,被告就会背上历史污点,因为侵权的结果,往往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偷鸡不着失把米”,和偷拿别人东西被当众抓住一样,在公众面前大丢面
2008-04-25 17:15:11

2006年7月17日,科普作者刘先曙(笔名叶紫)和北京书生公司签订协议,将其在广西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的《人造一个太阳.现代能源99》一书的“信息网络传播专有使用权”授予了书生公司。2007年,书生公司在网上发现,北京另一家网上公司(北京方正阿帕比技术有限公司)也在网络上传播和销售《人造一个太阳.现代能源99》的电子图书,每本售价4.3元。
书生公司认为阿帕比公司侵犯了自己的专有使用权,找阿帕比公司进行交涉,阿帕比公司则在网络上声明,在网上传播和销售《人造一个太阳.现代能源99》一书,是“受相应出版社的授权”,不存在侵权问题,双方争执不下。于是,书生公司于2008年1月15日一纸诉状将北京方正阿帕比技术有限公司告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诉状案由是:阿帕比公司侵犯著作权
诉讼请求是: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7750元;支付原告合理支出费用(公证费)840元。
原告书生公司提出的诉讼理由和事实是:作者刘先曙(笔名叶紫)2000年由广西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了作品《人造一个太阳.现代能源99》,该书155千字,作者本人于2006年7月已将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权利授予了原告。
2007年6月原告书生公司在北京理工大学网站的Apabi电子图书中发现《人造一个太阳.现代能源99》的电子版,并提供图书的在线阅读和借阅服务。
为取得侵权证据,原告书生公司于2007年8月29日委托长安公证处对被告的侵权事实予以证据保全。长安公证处出具的(2007)长证内经字第7814号公证书证明北京理工大学网站(lib.bit.edu.com)上的Apabi电子图书中有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的作品《人造一个太阳.现代能源99》全文电子版,可供读者在线阅读及借阅。而事实上只有原告才是对该作品进行网络传播的专有权利人。
原告书生公司认为,被告阿帕比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益,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被告应负侵权责任。
侵犯著作权是一件很不光彩的事情,是为知识分子所不齿的一种耻辱。法院一旦认定和判决被告侵权行为成立,被告就会背上历史污点,因为侵权的结果,往往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偷鸡不着失把米”,和偷拿别人东西被当众抓住一样,在公众面前大丢面
2008-04-24 18:28:53

装修房屋的住户有时常常遇到一个问题:自己全天要外出工作,但又需要建筑工人进入家中装修,如果借他们钥匙,又担心心怀不轨的人复制钥匙。为了解决这种担心,一位叫麦克纳的伦敦人想出了一个聪明的办法:他设计的锁可以用两把不同的钥匙控制。
这种锁看起来和普通的锁一样,有一个钥匙孔和一个滑栓。但里面有两个独立的控制杆,由两把不同的钥匙控制其形状。在锁内隐藏有一个机械滑块,通过移动滑块可移动控制杆的位置,可使控制杆定位在“低秘密级”位置,这时装修工人可以这把钥匙打开锁。当装修工人把钥匙返还后,房主可以使控制杆滑回到“高秘密级”位置。这样,即使借走的钥匙被人复制,也无法打开这把锁。这种锁已经申请专利,专利号为:GB2393479.

2008-04-20 09:55:02

受砷污染的地下水给世界一些国家和地区的饮水造成严重的问题。例如孟加拉国的地下水受砷的污染,就使这里的人民生命和健康受到严重威胁。为了便于随时能检测饮水是否受到砷污染,美国纽约哥伦比亚大学的科研人员发明了一种可装在口袋里的小型检测仪,农村的村民可以用这种检测仪快速而简便地检查他们饮用的井水是否安全。
村民用这种装置检测饮水时,先把水样喷入两个容器内,并放入一个箱子中,然后在箱子内插入检测仪。为了准确检查出砷污染物,一个容器中的水样用碘酸钾氧化,以使水中可能存在的任何砷化物形成砷酸盐,然后加入钼酸铵。如果水中存在砷酸盐,那么水样就会变成蓝色。
但是水中如果存在任何磷酸盐也能使水样变成蓝色,为了减掉磷酸盐产品税生的蓝色,应在第二个容器的同样的水样中加入亚硫酸钠,这样可其中的砷化物还原成亚砷酸盐,而亚砷酸盐不会使水样变成蓝色。这时放在箱子中的手提式砷检测仪就可通过光敏元件显示水箱内两个容器中的水样的蓝色的深浅程度,两个水样给出的砷浓度读数想减,就能自动得出水样中真实的砷浓度。

2008-04-19 17:00:58

单个病毒的重量是多少?一直无法知道,因为至今为止,还没有一种秤的精确度能达到称出单个病毒重量的水平。但现在美国伊萨卡科内尔大学的科学家哈罗德克雷格黑德领导的科研小组发明了一种能称量单个病毒重量的纳克级称重仪。它有可能在某一天用来检测微生物的精确重量。
克雷格黑德和他的科研小组发明的这种纳克级称重仪的关键元件是一个只有4微米长、500纳米宽的显微悬臂,悬臂由硅和氮化硅材料制造。这种悬臂以一种已知的频率振动。但只要在悬臂上加上任何微小的物体(如病毒),这一频率就会发生变化。频率变化的程度和加上的病毒的重量成比例,因此只要测量出悬臂频率的变化,就能称出病毒的重量。而悬臂频率的变化可以通过照射一束激光检测出来,因为当激光照射到有病毒的悬臂上时,它的反射光会发生变化,从而可检测出频率的变化,最终称出病毒的重量。
该科研小组已成功地测量出单个E.coil细菌的重量,为665飞克,即1克的负15次方克。为了检测出重量更小的病毒的重量,他们制造了一种更小的悬臂,然后将它密封在真空中。单个病毒的重量可能只有几万分之1纳克。

2008-04-18 15:36:28

在日本的一家实验室,一群用轮子行走的小型机器人正在跌跌撞撞地向前行进,但它们并不是出了什么故障,而是采用了一种独特的行走方式。这是一种轮子形状的机器人,直径只有4厘米,厚度才一厘米,它们通过不断改变轮子的形状推动自己前进。日本一所大学的科研人员制造的这种车轮式机器人,其轮辋是用弹性聚合物制造的,而轮辐(条)是用一种称为“形状记忆合金”的智能材料制造的,形状记忆合金轮辐的特点是它被加热时会变得较短。
大家知道,如果自行车轮子的辐条有的长的些短,轮子就不圆会变扁,滚动起来就会一跳一跳的。而这种轮形机器人正是利用轮子辐条长度的变化,改变轮子的形状,从而自动向前行进。具体过程是,通过加热某些辐条,使其变短,于是轮辋由圆变扁,使轮辋(即车轮边缘)和地面的接触点向后移,而车轮的重心相对前移,于是在重力作用下,变扁的轮子开始向前滚动。依次加热其它辐条,轮辋再次变形,就可以保持机器人不断向前滚动(见示意图)。
形状记忆合金辐条为什么加热时会变短呢?原来这种独特的合金能以应力的形式把能量储存在它们的结晶组织中。当形状记忆合金辐条拉长时,在结晶组织中产生的应变和应力就储存起来;当电流通过有应变的辐条而被加热时,就会释放储存的应力,结晶组织也因释放了能量而恢复到原来的形状而变短。这有点像橡皮筋,橡皮筋用力拉长时,把能量储存起来,一松手释放掉应力,橡皮筋就会立即变短。所以,在某种意义上说,橡皮筋也算一种形状记忆材料。射箭的弓也有类似的情况,只是弓受力时是在变短的时候储存能量,一松手,弓变长释放能量使箭射出去。
日本的科研人员制造的这种滚动式机器人不仅在平坦的地面上行动自如,而且可以爬上20度的斜坡。如果能尽可能先使轮辋变扁然后迅速弹回到圆形,这种机器人还可以跳过8厘米高障碍。而如果用三个轮子相互垂直地排列就能组成一个球形的可任意操纵的微型机器人。
用来给轮子辐条加热的电流是推动轮式机器人的动力,由装在机器人内部的蓄电池提供,电流用细小的铜导线输入辐条。
目前这种小型滚动式机器人的用途还没有明确的目标,但英国一位机器人专家认为,它有可能用于军事侦察。因为它重量轻不易损坏,因此可以用飞机将成群的机器人投放到遥远的地区,然后让它们向特定的方向滚动前进,遇到障碍还可以跳过去,并把摄象机运送到遥远的位置。
现在日本的科研人员乐于
2008-04-17 18:45:28


芬兰赫尔辛基大学的工程师发明了一种既有带关节的腿又有轮子的机器人,它综合了腿和轮子的优点,因而可以在不平坦的地面上行走和超越障碍。这种用于野外工作的机器人在巴黎2004工业展览会上展出后,它的新颖的机械装置立即受到参观者的称赞。
这种像手推车的机器人有4条腿,每条腿在膝盖和髋部用关节相连,腿的末端(相当于脚掌)装在一个带发动机的轮子内。4条腿可以独立运动。当在平坦的地面上行动时,机器人用装有发动机的轮子向前滚动。但当地面不平坦和有突出的障碍时,机器人就轮、腿并用,跨越障碍。
机器人运动时,三条腿先原地不动,第四条腿向前伸,然后利用轮子的马达驱动轮子和“腿部肌肉”使机器人沿地面运动。轮子保持和地面接触,而腿连续携带机器人的重量向前,因此整个机器人是稳定的。如果前面遇到障碍,轮子将被腿向上提起越过障碍。然后这条腿站稳,其它三条腿依次跟进。
赫尔辛基大学的研究人员说,这种滚动和行走相结合的杂交式运动可以使机器人通过松软的地面,如沙漠、雪地等。它比步行要快。在平地,这种机器人可以每小时7公里的速度滚动前进;也可以每小时1公里以上的速度步行;如果用轮子滚动和步行相结合运动,每小时的行进速度约为2公里。
该科研小组的成员说,现在还没有人试验过有腿的机器人能安全地奔跑的速度是多少,因为设计这样的软件非常困难。因此才选择研究这种用腿和轮子相结合行走的“杂交式机器人”。
这种机器人从1998年开始研究,已花了约600万英镑。其用途将包括从事园艺、清洗和搬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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